芬必得止痛药多久见效,胸痛患者只给芬必得让回家

【芬必得止痛药多久见效,胸痛患者只给芬必得让回家】案例介绍
2017年5月7日,患者何某因严重胸痛前往被告大学附属医院急诊科就诊 。最初的诊断是:胸痛 。被告心电图和心肌酶无异常 。肌肉注射曲马多止痛剂,回家后口服芬必得止痛剂 。他回家后继续服用芬必得,但胸痛没有缓解 。2017年5月8日再次到被告医院急诊科就诊,随后结合主动脉超声进行心电图、心肌酶等相关检查 。未发现明显异常 。在被告医院再次肌肉注射止痛药,但胸痛仍未好转 。当天下午去心血管专科门诊,复检心电图显示ST-T改变,心肌酶正常,排除心源性胸痛,不再做进一步检查 。2017年5月10日凌晨1点,何某在家上厕所后突然失去意识 。他打电话给急救中心,送到北京首都国际机场医院进行急救 。经体检,无生命迹象,心肺复苏后抢救无效 。最初的诊断是猝死、高血压和死亡原因:急性心肌梗死 。
原告(何某家属)认为被告在某大学附属医院存在过错,导致何某因误诊误治死亡 。双方协商不成,原告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。看看审判的细节 。

芬必得止痛药多久见效,胸痛患者只给芬必得让回家

文章插图
患方观点
原告认为,2017年5月7日,何某因胸背部疼痛难忍,大汗淋漓,到被告办公室就诊 。当天急诊医生安排何做了心电图、验血等简单检查,但没有要求何进一步检查 。只给他注射了酸性曲马多和安赛蜜,叫他回家休养 。5月8日上午,何某服药后病情并未缓解,遂到被告人这里的办公室就诊 。心理专家在接到医生建议后,无视何某的痛苦,无法行走需要轮椅,拒绝安排何某住院,拒绝开药,未能充分考虑患者病情和确诊患者的病因,声称何某不是心肺问题,绝不会有生命危险 。何某被要求回家看中医护士 。之后,何志强不得不回家,5月10日凌晨因心梗去世 。原告认为,被告作为医疗机构,在诊疗过程中未对患者安排详细检查、关注患者病情、对患者症状给予有效治疗,存在严重过错,与死者死亡后果存在因果关系 。因此,原告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,希望法院支付原告的诉讼请求 。
医方观点
被告:患者因胸痛来我院急诊科就诊,我院积极进行各项检查,但患者检查结果正常,镇痛等对症治疗无过错 。当患者再次来我院门急诊就诊时,我院也按照规范复查并持续完善相关检查,及时排查相关疾病,积极建议患者及时就诊随访,医疗行为符合诊疗规范 。本案患者的死亡完全是其自身原发病的自然转归,与我院的诊疗行为无因果关系 。我院没有任何侵权行为,更不用说承担赔偿责任了 。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,请求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。
芬必得止痛药多久见效,胸痛患者只给芬必得让回家

文章插图
双方对医院是否存在过错异议明显,于是申请医疗损害司法鉴定
医疗损害司法鉴定
1.鉴定意见:.被确认身份的人没有进行尸检,具体死因无法澄清 。根据临床表现,不能完全排除主动脉夹层等心血管疾病的突然变化,导致死亡 。2.被鉴定人的止痛药不能完全缓解,心电图ST-T改变,伴有高血压,医生没有进行进一步的相关检查
我院认为,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对患者造成损害的,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。也就是说,医疗机构承担侵权责任应当符合以下要求:医疗机构对患者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,其过错医疗行为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。本案中,为查明是否符合上述要求,我院依法委托北京中恒司法鉴定所对四原告的申请事项进行了鉴定 。该院作出的鉴定意见认为,被告在对患者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,且该过错与患者的损害后果具有因果关系,属轻微至轻微原因 。据此,法院判决被告按20%责任比例赔偿 。
判断结果
被告某大学附属医院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等经济损失34.17万元 。本判决自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 。
芬必得止痛药多久见效,胸痛患者只给芬必得让回家

文章插图
笔者提醒
1.患者何某的死亡原因是什么?
急性胸痛
患者容易引起猝死的疾病主要有三种:急性心肌梗死、肺栓塞、主动脉夹层,本案患者三次就诊被告医院,均有查心电图等检查,急性心肌梗死基本可排除;急性肺栓塞也有心电图、心脏彩超的相应改变如:SIQIIITIII、肺动脉压升高等等,而且肺栓塞的主要症状为呼吸困难,单纯只有胸痛症状的肺栓塞较少,故本案患者为急性肺栓塞的可能性不大,但医院未查D二聚体,也不能完全排除;林律师支持鉴定机构关于主动脉夹层的推测,该病所致胸痛非常剧烈,一般止痛药无效,多合并高血压,部分患者会有心电图动态变化,所以患者为主动脉夹层导致的死亡可能性大 。
2.本案被告承担20%的责任合理吗?
本案被告的过错是明显的,剧烈胸痛患者,根据诊疗原则,是需要排除上述三种致命性疾病的,不能单纯只排除急性心肌梗死,其实对于急性肺栓塞和主动脉夹层,一般完善胸部增强CT或CTA即可排除,不管是急性肺栓塞还是主动脉夹层,均需早发现早治疗,随着目前治疗水平的提高,这两种疾病的死亡率已大大降低 。同时,对于病因不明的胸痛、腹痛、头疼等不能排除内脏疾病引起疼痛的,单纯给予止痛药是不符合诊疗原则的,应当将明确病因作为主要矛盾对待,止痛也只能用于缓解症状 。
3.本案被告医院如何避免本案悲剧发生?
不管本案患者的死亡原因是什么,被告医院的诊疗行为都是存在问题的,针对某一症状或病情,临床上都有相应的处理原则,医务人员应当按照原则处理,不能一叶障目,过于自信 。本案如果三个接诊医生的其中一个给患者查一个胸部CT,哪怕是查一个D二聚体(该指标在急性肺栓塞和主动脉夹层均非常敏感),都有可能避免患者的死亡 。
图片来源于网络,案例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,如有侵权请通知删除

    推荐阅读